《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要点解读
随着数字经济、人工智能的蓬勃发展,算力已经成为全球紧缺的战略性资源和支撑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与此相关的增值电信业务市场也成为当前产业发展的重要领域。
在此背景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于2024年4月10日公布《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方案》(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以下简称《方案》),拟在北京、上海、海南、深圳等地试点进一步扩大外资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的准入,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业务外资股比限制。此举无疑为当下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注入一剂强心剂,为进一步吸引外资释放积极信号,广受关注。
本文将结合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的相关法律规定及业务实践,对《方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梳理我国目前对于增值电信业务开放的现状,以供相关市场主体参考。
我国将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两大类。根据《电信条例》的定义,基础电信业务指的是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常见的如固话、移动通信、互联网数据传送(流量)等均属于基础电信业务;而增值电信业务则是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包括网站论坛、电子邮箱、电商平台等,常见的互联网公司开展的业务大多属于此列。
根据现行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我国增值电信业务又具体细分为两大类,共计10项细分业务,具体如下:
分类 | 类别 | 资质许可 | 业务场景 |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 IDC许可证 | 云服务中IaaS、PaaS;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或通信线路,出口带宽的daili出租;如阿里云、腾讯云等。 |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 CDN许可证 | 1.网站加速:主要针对门户网站、电商等业务场景,如网易、淘宝等;2.文件下载加速:软件补丁包发布、游戏安装包获取等;3.流媒体加速:流媒体加速包含直播和点播两种,适用于各类音视频网站和应用,如:douyin、爱奇艺等。4. 全站加速:通过智能路由、协议优化等动态加速技术,提升客户端到源站的网络效率,便于快速获取动态资源。 | |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 VPN许可证 | 为企事业单位构建的内部专用网络,它能够实现企业跨境(跨区域)多个分支机构之间内部数据、语音、图像等多种业务通信的服务,并提供多种增值服务。ip-vpn服务即为给企业或个人提供内网服务,如政府、高校、budui内部的虚拟专用网。 | |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 ISP许可证 | 1.ISP(不含网站接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jinxian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小区宽带业务。2.ISP(含网站接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即互联网平台业务,如将从基础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购买的宽带资源,转卖给其他各用户。 | |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 EDI许可证 | 1.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P2P平台;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海关EDI系统;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智能车载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 |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 多方通信许可证 | 开展多方电话会议、多方可视电话会议、多方互联网视频会议、互联网电话、网络电话、多人语音即时通信,如腾讯会议、钉钉等; | |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 存储转发许可证 | 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如网易邮箱。 | |
B24 呼叫中心业务 | 呼叫中心许可证 | 座席外包、服务专员出租、呼叫中心系统出租,如英立讯、优软科技、集时通讯等。 | |
B25 信息服务业务 | ICP/SP许可证 |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如58同城、boss直聘、优酷、华为应用商场;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百度搜索、搜狗引擎;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知乎、新浪微博、人人网;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微信、QQ;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杀毒软件、腾讯手机管家。 | |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 DNS许可证 | 域名解析,如万网等。 |
类别
资质许可
业务场景
B1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B11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IDC许可证
云服务中IaaS、PaaS;出租IT设施(数据库系统、机架、服务器、存储)或通信线路,出口带宽的daili出租;如阿里云、腾讯云等。
B12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CDN许可证
1.网站加速:主要针对门户网站、电商等业务场景,如网易、淘宝等;
2.文件下载加速:软件补丁包发布、游戏安装包获取等;
3.流媒体加速:流媒体加速包含直播和点播两种,适用于各类音视频网站和应用,如:douyin、爱奇艺等。
4. 全站加速:通过智能路由、协议优化等动态加速技术,提升客户端到源站的网络效率,便于快速获取动态资源。
B13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VPN许可证
为企事业单位构建的内部专用网络,它能够实现企业跨境(跨区域)多个分支机构之间内部数据、语音、图像等多种业务通信的服务,并提供多种增值服务。ip-vpn服务即为给企业或个人提供内网服务,如政府、高校、budui内部的虚拟专用网。
B14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ISP许可证
1.ISP(不含网站接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jinxian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小区宽带业务。
2.ISP(含网站接入):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不含为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即互联网平台业务,如将从基础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联通、电信)购买的宽带资源,转卖给其他各用户。
B2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B2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EDI许可证
1.交易处理业务:经营性电子商务平台、网约车平台、P2P平台;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海关EDI系统;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智能车载终端、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
B2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多方通信许可证
开展多方电话会议、多方可视电话会议、多方互联网视频会议、互联网电话、网络电话、多人语音即时通信,如腾讯会议、钉钉等;
B23 存储转发类业务
存储转发许可证
电子邮件、语音信箱,如网易邮箱。
B24 呼叫中心业务
呼叫中心许可证
座席外包、服务专员出租、呼叫中心系统出租,如英立讯、优软科技、集时通讯等。
B25 信息服务业务
ICP/SP许可证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如58同城、boss直聘、优酷、华为应用商场;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百度搜索、搜狗引擎;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知乎、新浪微博、人人网;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微信、QQ;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杀毒软件、腾讯手机管家。
B26 编码和规程转换业务
DNS许可证
域名解析,如万网等。
现行法律监管体系,主要是通过《外商投资法》、《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以下合称“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内地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对于外商投资增值电信业务作出明确要求。
电信业务由于多涉及个人隐私和通信数据,关乎国家安全,历来是我国对外资开放较为谨慎保守的领域,法律法规对其经营范围、持股比例均有一定的要求。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不断扩大,外商投资电信业务的门槛逐渐降低,在《方案》出台前,我国在增值电信业务领域对于外资持股比例的要求也经历了一些变化:
1.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
2001年,12月11日,国务院发布《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这是我国关于电信业务监管的一部重要立法,后经过三次修订,目前施行的是2022年4月7日修订版。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开放信息服务业务(B25)、存储转发类业务(B2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B21)等三项增值电信业务,且规定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50%。随着我国对于电信业务领域的逐步开放,实际开放的领域已经不jinxian于上述三项。故在Zui新修订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中,针对外商投资电信领域的外资持股比例,特意增加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为后续立法改革及完善预留了空间。
2.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工信部联通〔2013〕410号)
2014 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海市人民政府联合颁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对外开放增值电信业务的意见》。根据该意见,该文件指出,在“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中,外资的持股比例可以达到55%。同时,对于我国已向WTO承诺开放的“信息服务业务”,包括“应用商店”业务与“存储转发类业务”,外资股比可尝试性地超过50%。此外,“呼叫中心业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以及“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为上网用户提供因特网接入服务)”的外资持股比例,也可突破50%。但“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的外资股比不应超出50%。
3. 《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
2015年6月19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放开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外资股比限制的通告》(工信部通〔2015〕196号),决定在上海自贸试验区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放开对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经营类电子商务)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允许外资持股比例达到。
4. 《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工信部通信〔2016〕222号)
2016年6月30日,工信部发布《关于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开展电信业务有关问题的通告》,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成立合资或者独资企业,提供包括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jinxian于经营类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等六项增值电信业务,且对于港澳资本的持股比例不设限制。
5.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39号)
2020年11月24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允许实体注册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范围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等业务,且不受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50%的限制。
6.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令第48号)
2021年12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及商务部联合发布《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负面清单中对于电信公司仍然实行不超过50%的持股比例限制,但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业务不受该限制,可以突破该股比限制。
我国在电信增值业务领域对外资持股比例的要求并非一成不变,而是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需求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进行动态调整。此次《方案》的施行,对于电信业务领域的开放更是前所未有的创举,也标志着我国对于外资从事增值电信业务领域监管态势进入了新的阶段。
1、试点区域包括北京、上海、海南、深圳四个地区
《方案》明确了试点区域包括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深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
随着近年来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提高,我国通过在自贸区试点的方式逐步开放部分电信业务领域,自2014年起上海自贸区即开放了应用商店等七项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后随着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的设立,在自贸区内进一步开放了其他类型的增值电信业务。这些试点区域的探索和实践,加快了我国对于电信业务监管制度体系的完善,保障了电信市场经营行为的有序规范运行。此次《方案》的实施,为未来在全国更大范围内实施的电信业务监管奠定了基础,起到示范作用。
2、试点领域涵盖了互联网数据中心(IDC)等六类业务
《方案》规定,在获批开展试点的地区取消互联网数据中心(IDC)、内容分发网络(CDN)、互联网接入服务(ISP)、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以及信息服务中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网络出版、网络视听、互联网文化经营除外)、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业务的外资股比限制。
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投资禁止类项目,因此实践中外国投资者通常通过VIE结构在中国境内投资此类业务,即外国投资者通过其直接或间接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投资建设并持有重资产,并通过VIE结构控制境内公司,这给监管造成了一定的挑战,也带来了企业合规经营和交易安全风险。此次开放试点的互联网数据中心及其下属子项“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即属于首次对港澳以外的境外资本开放的领域,且不设股比限制,这意味着外资可以通过直接持牌的方式经营云服务,结合当前数据跨境的监管要求,切实解决外资云fuwushang在中国开展业务的合规难题。
3、试点业务主体和业务范围要求
《方案》规定,试点开放业务经营主体注册地、服务设施(含租用、购买等设施)放置地须在同一试点区域内,不得购买、租用本试点区域外CDN等设施开展加速服务。即符合试点业务的企业,必须在试点区域内注册即开展运营,不得通过股权架构或者业务合作等方式在试点区域外开展试点开放业务。
关于业务范围,《方案》对于ISP业务服务要求jinxian本试点区域,且需通过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接入设备对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其他业务服务范围可面向全国,不受限制。
4、试点地区监管要求
《方案》对于试点地区开展的增值电信业务的企业,遵循“内外资一致”的原则进行管理。外商投资企业需按照《电信调理》等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相关试点批复,并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试点批复相关规定,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即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具体的监管体系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试点地区政府做好本地区试点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信息共享和协调工作,为试点开放提供监管支撑。
上述规定意味着,外资在试点区域内从事的增值电信业务,在《方案》的推动下,满足准入要求的前提下,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仍需遵循市场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各项监管要求,尤其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领域仍面临着重大挑战,相关部门也将在试点地区配套出台相应的监管政策以配合《方案》的有效落地实施。
根据《方案》的要求,试点地区还将进一步制定相应的配套方案及保障机制,确保《方案》中确定的开放措施能够有效落地。《方案》不仅有利于外国投资者,更能通过试点领域的扩大开放,深度融入国际电信市场的产业、价值和创新链条,促进我国电信市场的迅猛与稳健发展,也将为我国电信技术的革新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供助力。
我们也将持续关注试点地区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出台,坚信在日益健全的法律法规保障和监管体系的护航下,我国电信业务领域将会继续逐步放宽外资进入门槛,改革与开放将并驾齐驱,共同为我国经济带来新的增长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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