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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新洲区办理文网文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两周下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定义:通过互联网从事文化活动的信息服务者,常用的别称有:文网文、网文证、网络许可证、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是由文化厅审批。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条件

①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②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③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④有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⑤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和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⑥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⑦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⑧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材料

①申办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书面申请;

②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③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④公司基本概况情况

⑤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⑥业务发展报告及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⑦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⑧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审核同意文件;

⑨从事经营ICP业务的可行性报告和技术方案;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保障措施,包括后续

公司对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

⑩资金保障,技术力量保障,商业经营保障,内置管理模式,信息安全保护措施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网文)流程

1、文网文的初步申请先通报送省文化局;

2、经过省文化局审批后,直接报送至文化部;

3、经文化部复审后,提出审批建议,或直接审批;

4、审批后返回省文化局,下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初审后,报文化部审批。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文化部,文化部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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