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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江汉区办理文网文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两周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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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文化活动可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大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者通过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初审意见报送文化部,文化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自2010年8月1日起,文化部将"网络文化管理许可证"的审批权下放到省、直辖市、自治区文化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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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互联网文化单位,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互联网文化业务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中,经营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者从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面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和服务的活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商业文化活动的,应当申请设立互联网经营文化单位。

二、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以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网上经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上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开展的经营活动。从事网络游戏管理活动的单位,如网上游戏在线操作、网上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上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网络文化管理许可证。

三、设立可运作的因特网文化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章程的

2.互联网上有明确的文化活动范围

3.符合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8人以上

4.注册资金一百多万元;申请网络游戏经营、网上游戏虚拟货币发行和网上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的,应当拥有10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5.有适应网络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和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6.按照文化界对因特网上文化单位总数、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7.根据"关于引进外资在文化领域的一些意见"(温办公室[2005]19),外国投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申请不接受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制的互联网文化单位;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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